既然藉著他在十字架上所流的血成就了和平,
便藉著他叫萬有─無論是地上的、天上的─都與自己和好了。(〈歌羅西書〉1:20)
便藉著他叫萬有─無論是地上的、天上的─都與自己和好了。(〈歌羅西書〉1:20)
「尊重生命」在台灣並不是一個教人陌生的詞彙,相反的,它常常是人們耳熟能詳的。人們經常隨口便將「尊重生命」掛在嘴邊,以之為提醒、教導或勸誡。而就因為人們對它太習以為常了,因此也容易忽略這個概念十分特殊之處。舉例來說,仔細觀察週遭的自然世界,其實我們便會發現,除了人以外,地球上沒有一種生物會表現出對於「尊重生命」的重視與實踐。正如達爾文在將近一百五十年前就中肯地描述的,我們眼前的這個自然界是一個腥牙血爪的世界,這世界無時無刻都在上演著毫無憐憫、毫不為對方設想的相互吞吃(1999:83; 91)。對此,我們雖然會試著從生物學的角度來解釋它們的不得不然,但實際上我們也的確無法在牠/它們身上找著任何一絲「尊重生命」的痕跡。
就此看來,這由人們所不斷地表達的「尊重生命」概念其實正表明了人是這個星球上「極不自然」的獨特族裔,而絕對不會是某些人粗糙地主張的「不過只是一種生物」而已。換言之,「尊重生命」根本上不會是從自然科學裡生長出來的發現或概念,它在某個意義上其實徹徹底底地是一種屬於人類社會與文化內部的一種人文學科概念、是一種使我們有別於其他生物的獨特道德呼籲;甚至我們應該說,它是一個要在足夠高貴的人類社會裡才有可能的概念──那總是著眼於生存競爭的、落後的社會文化裡並沒有它的立足之地。
對尊重生命的誤解
但偏偏台灣社會長久以來就存在一種理解「尊重生命」的錯誤方式,它認為並鼓吹、我們之所以要尊重生命,是因為這許許多多的非人類生命對人類維持眼前生活或社會長久持續來說、都是極為有益且重要的,因此我們應當要尊重這些能夠為我們提供服務的生命,以俾自身的延續與興盛。依照這樣的觀點而用更具體的話來說,這種理解方式主張我們應當要「尊重」這些圍繞在我們身邊的「自然資源」。
這話乍聽之下或許會讓人感到似是而非,其中令我們疑惑的部份是因為、尊重某個對象的依據乃是在於該對象本身所具有的特質與價值,而我們之所以不認為這些為人所用的自然資源配得上「尊重」一詞,這是因為資源總是與「使用資源者」連結在一起並具有因果關係。也就是說,資源之所以是資源並且是有價值的,這總是取決於資源使用者,取決於資源使用者賦予它「有用」的評價;資源並不會自發性地、在沒有資源使用者的情況下具有價值。而也就是因為資源的這種被動性質,所以它常常是可被替代的、是變動的,並僅僅是工具性的。
因此,為著生命能夠為我提供服務的緣故而要尊重它,這其實是對尊重一詞的誤用,而無法正確反映這個詞彙的意涵。對此我們其實很可以想像,按照這種誤用的思考,倘若某種生命對我們來說不再「有用」、不再能夠提供我們益處,那是否我們也就因此而毋需再尊重它呢?恰恰相反的是,我們尊重生命的態度與實際表現就常常不是要利用它,而是要保護它;甚至我們會認為不去利用它、不去干預它才更能如實地表現出我們的尊重。
對此,倫理學家Paul W. Taylor(1923-)在其著名作品《尊重自然:環境倫理理論》裡即曾中肯地進行了分辨,他說:「僅僅在環境事務上抱持著人類中心觀點的人可能有時候會做出事實上促進野生生物利益的行動。但他們的行動並沒有表現尊重自然的態度,因為他們這麼做並不是為了野生動物其自身的緣故。那根本的目的是在於對人類有所助益,……他們的行為無法被視為尊重自然的表現」(1986:85)。「尊重某個生命與否」與「該生命是否有利於我們」,兩者其實並無關係。
環境倫理學對非人類生命的道德地位的論證:兩個案例
那麼,如果「能為人提供服務、能為人所利用」不是我們尊重生命的正確理由,那這理由又會是什麼呢?關於這個問題,我不認為台灣社會已經普遍地有很好的答案,以至於那長久以來十分泛濫的呼籲與行動都要顯得可疑。
為此,二十世紀的環境倫理學家們曾努力地嘗試回答這個問題。其中,Taylor便奠基於生物學的認識而論證每個生命都是以其自身生命為目的的存有。他指出每個生命的目的都在於維持與延續其自身的生命,而其生命的維持與延續,即是牠╱它們自身的福祉之所在(2001:105; 107)。從主流自然科學的角度來看,Taylor的論述其實一點也不新鮮,也稱不上是創見。但這種理解的特殊之處就在於它否定了人類社會裡十分普遍的、對「天生萬物以養人」的驕傲相信。這種相信認為,人以外的生命其存在的目的,就只是工具性地為人提供服務而已,此外就再也沒有別的意義。但Taylor卻要澄清每個生命──包括人也是如此──其生命的目的與意義,都並非僅只在於為他者提供服務,而都是在於其生命本身;他╱牠╱它們其實都是在努力追求其自身生命的益處、又躲避與克服對其生命的威脅、從而護衛自身福祉的存有。
舉例來說,樹木並不是生來就要被人們砍伐、加工、並用來製造各種用品以供應人類生活需求的,樹木生來的目的反倒是要努力地維持自己的生存與健康。同樣地,牛、豬與雞也並不是生來就要被屠宰而做為人們的食物的,維持牠們自身的生命其實才是牠們貫串一生的重要任務。
過往的倫理學家相信,人之所以擁有比非人類生命更高的道德地位,其原因就在於人是以其自身生命為目的的存有,人擁有屬於其自身的福祉,而不只是實現其他存有的福祉的工具。但當Taylor將自然科學對生命的理解引進倫理學的思考後,這種區隔道德地位高低的傳統界分也就隨之消失了。於是,按照這樣的理解,人以外的生命將不能夠再只是被理解為「工具」或「東西」,牠╱它們自身的福祉理應得到我們的重視──就如同我們會重視人類自身的福祉那樣,而其道德地位也將因此得到提昇。
至於環境倫理學家Holmes Rolston, III(1932-)則是更進一步地精緻化了Taylor的理論,在他的重要著作《環境倫理學》裡,他延續著Taylor的想法而肯定每種生命都有屬於其自身的福祉。對此,雖然有許多生命都未必能夠「意識到」其自身擁有福祉,但在這裡,意識並不是我們判斷有無福祉的依據(1988:109)。Rolston用現代人所熟悉的基因作為說明,他要指出,我們可以從作為生命之指引的基因來看出牠╱它們確實擁有福祉。基因對生物來說就像是一套教導該生物「要如何在這個世界上生存」的資訊系統,這套系統結合著生物本身所具有的、接收與傳遞外在環境與自身狀態訊息的基本能力,它會指導生物該如何趨吉避凶,指導牠╱它該如何在特定的時刻躲避對其生命的威脅,以及該如何在特定的時刻獲得其生命所需的有益條件(98-100)。
在基因的指導下,儘管某些生物並沒有「意識」事物的高等能力,但牠╱它卻也能憑著基因而懂得──在此姑且容許我們使用這個擬人的詞──什麼對牠╱它來說是好的、又什麼是壞的。就如同植物懂得在機會來臨時迎向陽光與水源、又懂得在惡劣情境下珍惜保存自身能量那樣,Rolston要指出,每個生命都是一個評價者,牠╱它們能夠評價自身生命的景況。對牠╱它們而言,什麼是好的、什麼是壞的,在某個意義上其實非常清楚:能夠生存下來是好的、死亡則是壞的(99-100)。
於是我們會發現,人類以外的生命究竟有沒有價值,這並不是人類說了就算的事情,因為Rolston已經向我們證明,人類以外的生命也具有評價的能力。並且,牠╱它們還十分地珍視自己的生命、牠╱它們明顯地認為它們的生命是極有價值的;因為對牠╱它們來說,維持與護衛牠╱它們自身的生命,就是佔據牠╱它們一生大部分時刻與精力的重要任務。
以自然科學為基底的環境倫理理論的侷限
但環境倫理學家的論述真的說服了我們嗎?我們真的能夠因為人類以外的生命也擁有屬於其自身的福祉、因為牠╱它們認為自己的生命是極有價值的,於是就能相應地對牠╱它們產生出尊重嗎?事實上,我們真可以問:為什麼非人類生物擁有屬於其自身的福祉、我們就要對其報以尊重呢?為什麼非人類生物明顯地擁有一種毋需人類加以肯定、就自己存在著的客觀價值,我們就要對其報以尊重呢?
我不認為Taylor所說的「如果一個道德主體肯認或知道了〔某個生命擁有屬於其自身的福祉〕……,〔則〕尊敬的態度〔便將〕被視為唯一可接受的、恰當的、或合適對那實存採取的態度」(1986:72)有做出什麼令人佩服的證明。我也不認為Roslton所解釋的「人應該保護價值……無論這些是在哪裡發現的。……就如同認為人應該促進福祉或人應該信守承諾的訓令一樣,保護價值的義務是如此高層次、以至於是應該要去做的,……〔它是〕如此普遍以至於在事實上是不容置疑的,並因此沒有任何實質的理論上的內容」(1988:231)能夠使人打從心底信服。
我們反倒會發現,他們竟是如此想當然爾地在回應為什麼我們應當對非人類生命報以尊重的嚴肅議題。他們似乎天真地相信,倘若他們能夠證成非人類生命也有屬於其自身的福祉與客觀價值,那麼人類對其的尊重態度就會──也應該──自然而然地出現。
與這種天真、或可說是樂觀的態度截然不同的是我們始終無法脫離的那種荒謬感:即在一個以相互吞吃為基調的自然世界裡,自身生命脆弱如蘆葦又短暫如蜉蝣的人們卻竟然嚷嚷著要尊重生命。從某種角度來看,Taylor與Rolston企圖以人們熟悉的生物學知識為基礎來向我們進行的說服,它們其實更強化了這種荒謬感──因為他們就是不斷地指出、這些非人類生命常常就只是關注著自己的生存而已,以致於我們似乎也不得不連帶認同牠╱它們為了維持自身生存、而對周遭其他生命所做的一切壓迫、傷害與消滅。這樣,一種矛盾也就初步地浮現了,即我們一方面呼籲人們要尊重生命,但一方面卻又得肯定這些非人類生命對於其他生命的「缺乏尊重」或「無尊重」1。其次,我們也必須面對那些無論多麼努力鼓吹「尊重生命」理念的人、他們終究仍舊得倚靠吞吃、壓迫、消滅眾多生命來支持其自身生命的矛盾。
就現象上來看,這些矛盾的危險就在於它不會繼續將我們帶往「該如何思考它」的正途,而往往是快速且輕易地使我們容許這尊重生命呼籲裡得以存在著粗糙的不一致。簡言之,就是不去理會這些棘手的問題而任由他去,反正當我們要呼籲尊重生命時我們就可以自動切換成以尊重生命為先的模式;而當我們要解釋為何要尊重生命時,我們又可以──像上述的環境倫理學家所做的那樣──自動切換成以適者生存為公理的模式。
結語:我們需要一種更好的「尊重生命」論據
但一套嚴謹的尊重生命論述卻無法不去面對這樣的矛盾而努力嘗試給出前後一致且合理合適的解釋,於是我們會發現,上述的環境倫理學家們所採取的那種「人類有的,非人類生物也有」──人類擁有屬於其自身的福祉、非人類生物也有;人類生命擁有獨立於他者評價的客觀價值、非人類生物也有──的思考進路其實大有問題。對此,我們或許反倒可以從「人類有,但非人類生物卻沒有」的角度來進行思考;也就是說,我們可以嘗試從在人類身上所彰顯的獨特性來進行思考。
在這種思考之下所開展出來的可能性是,即便面對前述的矛盾,但我們依然要肯定尊重生命的態度是正確的,因為我們無法全盤接受自然科學所灌輸我們的、對相互吞吃的自然世界的接受與肯定。沒錯,雖然相互吞吃是擺在眼前的事實,但我們卻未必要肯定它,我們其實應當感到這其實是一種不夠完美的可悲狀態;而如果真有可能的話,我們也不會希望它們是以這種互相傷害、彼此爭競的方式活著。
對此,請發揮一下人類獨有的珍貴想像力而試著擺脫自然科學世界觀總強迫要我們接受的、自然世界裡的各種殘忍吧!2如此,我們才可能有餘裕去想像一種──哪怕它並不明顯存在於現實世界裡──各種生命之間都能夠互相尊重、甚至相愛的完美關係3。如此,我們才可能去分辨人類期望且呼籲彼此能夠尊重生命,其實是出於一種別具超越性意義的高貴情操。至於會做出此期望與呼籲的人類、他們那活在這世界上依舊無奈地得靠吞吃與壓迫其他生命才得以生存的狀態,它在最深刻的意義上其實是一種缺憾。就因為它是缺憾而非輕易地視其為合理正當,所以它不會與尊重生命的高貴情操互相矛盾。
根本地說,這種新的思考方式認為,按著人類的獨特性、我們其實企盼著能與這世界上的其他生命一同走向一個完美的關係,但同時卻也深感自己對於憑著一己之力抵達遙遠理想彼端的無能與無力。必需澄清的是,這種理解將不致於淪落為一種薛西佛斯式的空虛故事,事實上數百年來的人道主義運動以至於環境運動已經陸續地向我們證明,人類雖然有著滿滿的、無法以真正完美的方式來生活的缺憾,但仍能夠以微小的步伐、按著尊重生命的高貴理念,捨棄許許多多自身利益而努力為那些非人類生命付出、甚至是甘願犧牲自己。
正因為是承認身為人的有限而不是承認生存競爭的正當,正因為是肯定那完美關係是值得盼望而不以它為錯謬羞恥,所以這些可貴又可佩的行動才能不與尊重生命的理念互相矛盾、違背而繼續前行。
毫無疑問地,這種用基督教神學的語言來說是具有「終末」意識的思考方式,必然會遭受到以自然科學與達爾文演化論意識型態為主流的現代社會的嗤之以鼻。但就如先前已然提到的,倘若我們無法採取一種突破性的思考,那麼我們究竟該如何去安放這其實「極不自然」──或更真確的說、極不符合自然科學世界觀──的「尊重生命」呼籲呢?還是,我們只能繼續輕易地把它掛在嘴邊並任憑它不時地自打嘴巴?或者,我們要就此宣布尊重生命根本就是一種無根據的要求而放棄它?我們必須承認,「尊重生命」確實是一個極具張力的概念,而這樣的張力需要我們以嚴肅但有富有創造力的態度來進行發掘,從而找出生命之間得以彼此相愛的希望亮光。
註1:對此,柯志明曾在〈愛、自然的價值與環境倫理〉一文中就「敬畏生命倫理」提出了環境倫理學家對「尊重生命」的思考所同樣會面對到的問題。其提到:「一個現實主義者或自然主義者很難是一個敬畏生命的人,因為敬畏生命不自然、不實際也不可能。如果生命本身是值得敬畏的,那麼,為什麼自然界裡的相互吞吃的生命表現又是如此令人生畏呢?為什麼生界本身就充滿著殘暴與殺戮呢?為什麼人應當敬畏並珍惜如此赤裸殘暴的生命?我們似乎必須承認從自然中我們找不到敬畏生命的基礎,我們所能知道的就是為了生存而生物之間不得不產生激烈鬥爭。……如果我們遵循Rolston的生態倫理或環境倫理,敬畏生命顯然是不可能的,因為生命之間的相互吞吃是生態的事實與常態,甚至自然就是以這種方式維持其系統」(2009:148)。柯志明老師為筆者就讀靜宜大學生態學研究所時之指導教授,本文對於尊重生命的一系列思考,皆獲益於柯志明老師之思想與長期教導。
註2:這種想像往往只會出現在卡通或如孩童般純潔的思考裡──即各種生物能夠和平共處地生活。有趣的是,無論生物科學是多麼地盛行於當代世界,這種明顯地違背了科學理解的想像卻從不會因此而消失。這對許多人來說是毫無新奇之處的現象,其實正隱藏著寶貴的深意。
註3:柯志明在討論敬畏生命倫理時即提到:「敬畏生命倫理的困難所在〔在於〕……敬畏生命倫理者要我們承認生命的客觀存在及其意義,要我們不得侵犯它。但是,這種信念將導致上述那種接受現狀的心態,以致於反而合理化自然的現況,因此,它雖然限制了人不得任意侵犯其他生命,但卻必須接受非人世界中生命相互吞吃的事實。如果敬畏生命倫理者要徹底貫徹其信念,那麼最終他-她必須拒絕接受自然界的生命現狀,即不承認這個充滿著相互吞吃的自然界合於敬畏生命的法則。但是,在整個自然看起來幾乎都『不』敬畏生命時,敬畏生命的倫理又以什麼為根據呢?是基於人的主觀意願或超自然的根據?敬畏生命者當然不認為他們的主張只是人的主觀意願,而是有著客觀根據;那麼,這個根據必定是超越的而不是現實的。正是如此,如果沒有超越的信仰,敬畏生命的倫理難以成立。在我看來,這才是敬畏生命倫理富有啟發性之所在」(2009:149)。
引用文獻
柯志明,2009,〈愛、自然的價值與環境倫理〉,《應用倫理評論》,第47期,頁137-160。
Darwin, Charles. 1999[1859][6th]. The origin of species by means of natural selection. [Electronic version]. Champaign, IL: Project Gutenberg.
Rolston III, Holmes. 1988. Environmental ethics : Duties to and values in the natural world. Philadelphia: Temple University Press.
Taylor, Paul. 2001[3rd]. “Biocentric egalitarianism”, in Environmental ethics: Readings in theory and application. ed by Pojman Louis P.. Belmont, CA: Wadsworth. pp100-112.
───. 1986. Respect for nature: A theory of environmental ethics.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本文於2012年4月16日脫稿,刊登於《看守台灣》季刊第14卷第2期(2012年夏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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