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六, 3月 21, 2009

<環境>從環境正義與生態倫理角度看農村再生條例爭議與農村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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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月的27日,筆者參與了靜宜大學生態學研究所的「方濟生態論壇」,該論壇邀請到政大地政學系的徐世榮教授以「讓人憂心的『農村再生條例草案』」為題,向研究所的師生們介紹有關於這個草案的爭議與問題。

演講中徐教授具體點出了八項問題點(註1),從農村社區的範圍邊界、農村再生區的法律屬性、主管機關、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的實質內容及規劃程序、地方社區組織及地方政治多元民主確保、農村再生與農地保護及農業永續發展、草案立法的效果等面向進行探討。綜而言之,該草案最表層的問題在於其定義、執行與影響都顯得十分模糊不清。

而更進一步的說,草案內容很有可能會影響到人民財產權的保障,它也可能會助長農舍與其他「為建設而建設」的水泥設施的興建,又在地方組織之間埋下不定時炸彈──即美其名為由下而上,但卻造成特定組織的獨大與社區組織之間的緊張關係;而它也可能無助、甚至加速台灣的農業衰退危機,以致於農業的永續發展與生態價值都有可能受到新一波的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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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條例草案之所以讓人憂心,或許不是曾旭正教授(2008)所批評的、對台灣農業問題下錯了藥方,而可能是根本就設定錯了症頭(註2)──它並無意全面性的探討與解決台灣農業問題,而只是欲解決「其眼中的」台灣農村問題,或是欲藉此草案背後之龐大資源,挹注特定地區或團體,甚至是為實現其特殊政治目的。關於後者,我們除了見於草案內容將為農地開發大開方便之門外,也可以從立院審查時,朝野立委不減反增地為草案加碼了五百億元的舉動看出(尚毅夫,2008;顏瓊玉,2008;林毅璋等,2008)(註3)。至於前者,我們會發現約莫自去年五月以來、新聞報導裡有關農委會主委陳武雄的發言與試辦農村再生的內容,幾幾乎乎都聚焦於農村「景觀美」(註4)的改善或塑造,而這其實正體現了馬政府對於台灣農村與農村議題的特殊見解與關心,以致於其討論或實踐的常是二十多年前的老掉牙主題──環境整潔與綠美化。

此外,我們也很難在草案的總說明裡清楚得出「其理想中的農村」與所對應著的農村問題(註5),試問,若說農村人口外移嚴重,那麼究竟農村要有多少人口才適當呢?若說建設與公共設施不足,那麼究竟農村之所以作為農村而有別於都市,其所需要或允許的建設與公共設施是什麼呢?此外,其所謂「農村傳統生活與文化特色」究竟與其所認為的「落後」的定義有何差別呢?──土角厝與其他老舊房舍究竟是「傳統特色」還是「落後」呢?農村路窄少路燈究竟是「傳統特色」還是「落後」呢?農村的簡單純樸與肢體勞動究竟是「傳統特色」還是「落後」呢?事實上政府作為一個提出再生條例而欲解決「問題」的重要角色,絕不能天真錯謬地「只是」將「釐清問題究竟是什麼」的責任丟給地方,然後「由下而上」的來決定問題是什麼並想出對策。但事實上,這種「中央砸錢下來,地方不知道該怎麼花」的情況已所在多有,它不僅僅將被懷疑是一種利益輸送,這種粗糙的政策也可能造成龐大的資源浪費與地方衝突。

我們應該可以同意,政府政策與民間實際需求呈現「平行」而無交集已不是一天兩天的事情,以致於我們很可以懷疑數月以來新聞報導的官方說法與在各種媒體上陸續湧現的討論,其實是就同一個作文題目──「農村再生」──所做出的截然不同的問題設定與解答。而很明顯地,來自民間不斷湧現的質疑與論述比起官方說法更完整地也更積極地反應了台灣農業所面臨著的問題。在徐世榮教授的演講裡,他也以歐洲、日本在加入WTO後盡力幫助農村、從生態與文化的角度對農村進行補貼的例子,對比著台灣放任又加速農業凋零的景況,呼籲大家應當重視農民的尊嚴、生活與貢獻。

然而,或許是因為演講的形式、時間限制與著重在草案內容的討論,筆者在聆聽的過程中陸續產生了一些疑問與想法,整理如下:

一、問題未必只在怪獸──同為雙面刃的「農再條例」與「自我」


論是演講或者是電視媒體的報導、網路上所看到的討論,都會特別提到草案第三十一條條文中,關於「主管機關對於農村社區內有妨礙整體景觀、衛生或土地利用之窳陋地區,得通知該土地所有權人或建築物所有權人,限期依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改善」一項,並對其提出批判,認為這將造成侵犯農村居民權益的危機(李慧宜,2009)(註6)。又如模糊不清的草案第二十五條至二十七條,可根據「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進行土地徵收或強迫小地主一律得參與計畫,並被迫負擔計畫實施時不足之費用,也被認為很有可能造成政府單位與特定團體能夠以此侵害私有財產權,而土地所有權人將無力阻止(蔡培慧,2008)。無怪乎後者被稱為是「台灣版的圈地條款」(徐沛然,2008)而不難設想百年前的歐洲農民無奈離開家園、面臨各種不適應與貧窮的歷史將在台灣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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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疑地,農村再生條例所創造的模糊地帶的確讓許多「有心人士」在土地開發上找到了可趁之機,也讓人產生景觀與私有財產將被「強迫改造」的擔心,但從某個角度來看,這些擔憂主要是因為過往經驗與對政府、社會的不信任所產生。換個角度來想,倘若我們自己是某個農村裡的某個團體、對於農村有著許多改善與改造的想像,但卻苦於資源不足與法令綑綁,我們真的會那麼樣地反對農村再生條例嗎?倘若整個農村社區的大多數人都有意願著手改造,但就是有少數人不願意配合──不願意配合清理周遭環境而顯得十分髒亂、或者是堅守著誇張突兀而與整體社區格格不入的豪華農舍或其他建築物,而這樣的不配合可能抵消了許多社區有心人士的努力,那麼我們真的不期待有什麼樣的機會得以做出改變嗎?

換言之,當農再條例的矛頭不只是指向「反對者認為並無不妥的傳統農村景觀」,而是指向「現今不斷在農村裡增生的醜怪地景」時;或當農再條例的重劃力量可以被用在保護生態敏感地帶──如某種瀕臨絕種生物的重要棲地,或能在因財產權而被破碎切割的土地上劃設出完整的生態緩衝帶,而不一定僅僅是圖利建商、地主等特定人士時,我們又會做出什麼樣的思考呢?充滿模糊空間的農再條例就像是一隻巨大的怪獸,以致於我們要擔心、要在其羽翼成熟之前進行對抗,但假設今天我們有機會充分駕馭這隻怪獸,那麼我們究竟會選擇騎在牠的頭上,還是依舊要消滅牠?

筆者的想像或許不成熟,但倒也未必偏離現實太多,事實上「國家公園」就存在著類似的性質。對於國家公園範圍內的住民、原住民、或早先就習慣使用與倚賴範圍內的自然資源維生的民眾來說,國家公園無疑是剝奪原有利益、令人痛惡的怪獸。但對某些環保人士與熱愛原始自然的民眾來說,國家公園卻成了保護自然免受人類干擾侵犯的最有利武器。那麼,我們究竟會如何、該如何面對這樣的爭議?所以,容許筆者這麼思考,或許真正的問題不在於農再條例,農再條例僅僅是作為一種政策手段──當然,這不否定條例存在著可議之處,但真正的問題恐怕是在於我們究竟是根據什麼樣的正義原則、價值觀去實行各種政策手段,以致於我們能夠獲致公平正義。而關於這個部分,筆者將在之後繼續說明。

除此之外,我們也會在許多論述裡,見到以「私有財產與個人權益將會受損」喚起民眾──特別是農民──對農再條例的關注與反對。誠然,這種「喚起受害者意識」的方式是非常有力量的,但筆者卻也對此感到些許擔憂,因為這種自我意識雖然能成就反抗政府粗暴作法的力量,但自我意識不卻也是社會運動與改變的絆腳石?我們今天會讚賞司馬庫斯部落的共產制度,但殊不知這種共享制度裡也總要有人願意付出比別人多,例如付出更多的時間心力去思索、溝通、凝聚共識;而一個成功的社區營造亦然,它不可能──如果我們以量來計的話──讓每個人都得到的一樣多,相反的,一個成功的社區常常得仰賴許多人的不計己利的、在檯面上或私底下的犧牲奉獻才得以成就。倘若一個社區團體裡人人都如此在乎自己所得到的是否與其他人一樣多,總是計較自己權益的損失多寡──這雖然看似符合現代社會裡民眾都需要被公平對待的理性想法,但稍一不慎,它就很容易落入自我中心的壁壘裡。長遠地看,它也很可能進一步地加劇台灣人心靈的破碎切割。

從一個更高的層次來看,我們所期待的往往不是讓一個個的「自我」冒出頭來──在蘭陽平原上一個個冒出頭來的豪華農舍不就正是自我中心的展現?──我們期待的往往是更多的「共識」與「認同」。即網路上的許多論述其實都對農村的未來抱持著一種美好想像,它可能期待著農村成為一個能支持人們足夠獲得好生活而不必總得離鄉背井的環境,也可能期待著農村能夠能夠生產出多樣性的農產品與豐富深刻的文化,這些想像都需要被認同與凝聚共識。換言之,這些想像常常得依賴每個人對舊有「自我」的超越、轉而對「群體」產生關注與行動才有可能實現。

個角度來說,其實我們早就可以從近代越演越烈的生態危機察覺到高舉自我、以自我為中心的問題,因為生態運動者所批評的「人類中心主義」──認為萬物都應以人類作為尺度來考量、自然是為了人類而存在的、自然沒有道德地位與權利等想法──其實恰好就是「自我中心」所開出的花朵(柯志 明,2008:287-288)。於是,我們或許可以推敲臺灣環保運動在推展了三十餘年後,臺灣的自然保育卻依舊居處弱勢而常常感到無力的原因,可能正是太習慣採取「這個污染會對我造成什麼樣的傷害,會讓我少活多少年」、「這個開發會造成我什麼樣的損失,會讓我明明繳了稅卻無法有利於我,反倒使他人獲利」……等激起受害者的自我意識的論述方式,它對於這個瀰漫著個人主義的社會來說可能很有「宣傳」效果,但它對於我們一同追求美好想像卻可能是種潛在的威脅,以致於我們真的必須更謹慎地看待與提出這些論述(註7)

二、國家介入農村的依據──什麼是農村再生的正義原則?

延續著之前提及的正義原則,我們在反對農再的論述中比較不容易看到的,是我們對國家干預所抱持的態度「背後的」那個原則。因為在網路上的論述裡,常常是既期待政府能夠真正地做些什麼(解決台灣農村根本的問題),但卻又強調政府可能對民眾做出的干涉(強迫改善窳陋景觀、強迫配合重劃與開發計畫、強迫付費支持計畫)。換言之,我們究竟有沒有一套基本原則來決定國家該不該介入、國家該如何介入、或是給予民間最大的自由去自行發展?換言之,我們是根據什麼樣的基本原則而要求國家應該給予農村資源與支持,又拒絕國家對農村私有財產權的妨害?

從「人」的角度與網路上的論述來看,這些對於臺灣農村的想像應該不是贊成「任憑市場機制去運作、並盡可能地減少政府的干預」的,事實上,它還是希望政府進行干預──或換個比較正面的詞來說──是希望政府投入、參與。並且我們期待這樣的投入是符合公義的,以致於它不會是要強冠一種美感在其所認定的窳陋地區之上,而其若要進行重劃與開發,也都必須建立在一種合公義的基礎上──必須注意的是,贊成重劃開發與否不應僅以個人利益受損作為判斷,因為利益受損者也很可能是既得利益者、甚至是在不公平分配下的既得利益者。那麼,這種判斷公義與否的原則究竟是什麼呢?

筆者認為,它或許比較近似於積極人權的主張,即我們不僅僅是要保障作為一個人的消極的、不被干涉與打擾的權利,也不僅僅是要保障自由與財產而已,我們其實是希望能讓農村裡的人擁有一種「好生活」──它不僅僅是能夠「維生」而已,我們還希望農村的人們能夠過得健康又幸福、能夠有機會傳承美好的價值與文化、能夠在農業事務上有機會展現智慧與得到肯定、能夠活得有尊嚴……。這樣的主張似乎沒有什麼高明之處,但我們卻必須認識到它並不是那麼樣的理所當然,筆者在之前批評的「自我」,其實在某個意義上就扮演著積極人權主張的敵對角色。因為若要實現積極人權,就必須要求某些擁有較多資源的人,將他們的資源提供給其他人──例如居處弱勢的農村──以實現前述的種種福利。這時,積極人權的反對者──自我中心──就會跳出來質疑:「誰來決定誰應該付出多少呢?」、「這樣的分配合理嗎?」,並批評「這種措施將會侵害某些人的私有財產權」,而認為政府不應強迫人們為他人的福利買單(Wenz,1988:125)。

事實上,這也是筆者之前之所以擔心過於高舉自我的原因之一──因為我們往往可能會願意自己過得舒服一點,而選擇對其他人的不舒服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又如企業對於減稅與各種優惠總是抱持著歡迎的態度,但往往對於要負起社會責任就閃躲彆扭了起來。自我中心是積極人權的敵人,這其實不難設想,而要對抗這個敵人,我們可能必須先得堅固對於積極人權的信念,但對於十分缺乏人權意識的台灣社會來說,這樣努力必定得經歷漫長的時間且必須極有耐心。

三、農村的價值──一個生態倫理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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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光是以積極人權就足夠作為農村發展的正義原則嗎?我們其實還需要建立起更多關於農村、農業價值的論述與認同。台灣社會常常在面臨政府出其不意的問題政策與施政時,總無奈地得耗費大多的力氣在「對抗」而非「建構」上,以致於我們可能鮮少能夠在此混亂的情況下,還兼顧對於農村與農業價值的表達、訴求農人的尊嚴。徐世榮教授在演講中提到,瑞士一年補助平原地區的農家一百三十萬,山林地區則補助更多,此即是看重其文化與生態上的價值。但是,我們或許要問,什麼是農業的文化價值與生態價值?就筆者的觀察,後者──生態價值在此次爭議中常常是只被提出,而沒有做進一步的詮釋。

在一般的認識裡,對環境友善的農業扮演了涵養水源、調節氣候、碳儲存、營造眾多生物棲地的角色;而若以有機農業來說,它也意味著能更積極地保護環境不受化學藥物與肥料的污染、保存更多植物物種而不只是生產特定幾種作物;而「在地生產、在地消費」則又能減少能源消耗與資源浪費。

但將這些價值攤開來看,這些價值之所以有價值,究竟是因為它有助於人類的生命維持、健康與繁衍後代,還是因為自然本身就具有應該被保護的理由?在這樣的區別裡,前者被稱為是「間接的生態倫理」──即自然在人與人之間扮演著一種工具性的角色,人之所以不該破壞自然,是因為那會損及其他人的利益,而這是不道德的;後者則被稱為「直接的生態倫理」──即自然不必依附於人,它本身就有值得被道德地對待的價值,就算是某些對人來說似乎是一點用也沒有、一點利益也沒有的自然物,我們也都不應該任意地對待它(Rolston,1989:13)。

誠實的說,目前大部分有關農再條例的討論,都是以人們的利益可能遭受到威脅、條例可能導致利益分配的不公義來進行批評,討論中看待農村的生態價值的方式,也多是採取「間接的生態倫理」的角度進行論述,用生態中心主義者的語氣來說,我們可能是將農村裏的自然僅僅視為一種工具,它能夠提供給我們服務,如此而已(註8)。從某個角度來看,這也是本段一開始之所以提出「積極人權是否足以作為農村發展的正義原則」問題的原因。

長期關注環境正義問題的哲學學者Peter Wenz(1945~)在他的著作《環境正義論》中,已說明人權不足以作為一個好的環境正義原理的原因。他以虐待動物為例──虐待動物並不會侵害我們的人權,換言之,虐待動物也可能不會讓我們損失利益,那麼,在人權的原則底下,我們要如何去保護動物呢?更進一步的說,我們如何能夠憑著人權去保護那在動物之外、不會哀鳴痛苦的自然森林、河流、山脈呢?(Wenz,1988:129-136)在這裡,我們不可能憑著「多數決」來決定什麼是對的,而什麼是錯的,因為憑著多數決,我們其實很有理由依據人權的原則,考量人類自身的生存與權利、或因為面對的事件與人類自身的生存與權利無關,而同意、選擇去破壞自然。在這裡,人權的原則並無法整全地去批評、阻止破壞自然這種行為,以致於之所以會產生環境倫理這樣的研究領域,就是希望能夠找出一種更整全的、保護自然價值的原則。

於是,農村的發展不能僅僅是考量農村裏的人的積極人權的實現,它還要能夠關照到農村裏可貴的自然生態,並且正因為這些自然生態是可貴的,政府便應該更審慎地看待農村的發展、重新評估農村真正蘊含的價值。換言之,我們必須把農村的文化與生態價值一併納入考量,以致於我們才能更合理與正確地思考農村的發展。對此,環境倫理學家Holmes Rolston, III(1932~)在其有關環境倫理的論述中,其實就十分看重農村的價值,他直接將這地球區分成三種環境:都市、農村與自然荒野,而他認為這三種環境是缺一不可的(Rolston,1988:40)。

生態倫理──或說是當我們在面對生態危機時──所要處理的問題,在某個更深的層次上,其實是要處理人類的「文化」究竟要如何與非人類的「自然」共處的問題。人類的文化是在自然世界裡顯得非常特別的,因為它既是為自然所支撐、支持,但其內部卻又有反自然的傾向──文化的擴張似乎意味著自然的退縮,而更不用說人類文明對自然所進行的改造與破壞。然而,我們不可能全然地去否定文化──雖然有些激進的生態運動者採取了這樣的態度而常常在鼓吹一種原始主義,似乎人類必須要退回到原始生活始能與自然共存;更激進的想法則是認為讓人類消失於地球上,才是保護自然最根本的作法──因為文化的內容是人類本性的展現,只要作為人,就會有文化表現,並且,這其中有許多文化表現都是我們所珍視的。所以,我們或許不該再被那種「生態原始主義」所混淆,而應該好好地回到對文化與自然如何共處的思考裡。

而Rolston即認為,在前述的三種環境中,農村能扮演著幫助我們思考文化與自然的問題的重要角色。他認為農村是介於都市與荒野自然之間的環境,換言之,農村也就是身處在文化與自然的極端之間的緩衝地帶(Rolston,1994:12)。沒有一個都市能夠缺乏農村的支持而持續,而農村在某個意義上是被馴化過後的自然,農村體現著人類的生產與自然荒野的相遇、體現著人類對自然的控制,更重要的是,「在那裡我們是透過順從自然以控制自然」(Rolston,1994:13)──在農業上我們看得非常清楚, 雖然我們可以透過各種技術去培養出更適合我們需求的作物、改善農作的環境,但我們終究還是要依循著自然的規則去進行改變,而沒有辦法「無中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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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進一步地說,我們雖然可以從農業發展過程中看見人類利用各種巧思來運用自然資源的智慧與努力,並且我們認為這樣的成果是珍貴的,但農業卻也提醒著我們,這些事物之所以珍貴,它無法單單憑藉著人類的巧思與努力而成就──這被我們認為是有價值的事物其實混合了自然的性質在裡頭(Rolston,1994:14)。簡單的說,「自然也在裡頭出了一分力」、自然幫助了文化的產物展現出價值。以致於當我們越接近農村生產,我們會比較能夠體會到我們每一天的生活都接受著自然的供養、恩賜;但相對的,當我們總是生活在都市裡,與農村產地疏遠,我們便常常也疏遠了「自然供養著文化」的這種認識,甚至是隔離與斷裂的。於是,農人將會比較能夠理解「疼惜土地」的真正意義與重要性,但對生活在都市裡的人來說,「疼惜土地」便常常只流於一種政治口號與空虛想像。

農村除了讓我們理解文化與種種文化價值仰賴著自然的恩賜,農村也讓我們能從另一種角度,看待人類對自然的管理與控制。在生態議題逐漸受到重視的今日,我們常常會看到許多論述過度地妖魔化了人類的作為,好像人類文明的一切都是邪惡的、霸道的、粗魯的。但是在農村裏,我們卻可以觀察到文化與自然之間似乎有一種和諧共存的可能,在這裡所想要表達的,不是那種期待自繁忙的現代生活中得到喘息的返樸歸真情懷的陳腔爛調,而是要著重於「從農村裏的勞動,我們似乎可以得出一種真實地被實踐的對待自然、與自然相處的姿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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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不會是「統治者」的姿態,而是「園丁」的姿態,勞動者不會粗暴地對待自然,勞動者必須順從自然、照顧自然──當然,我們或許可以表面地認為那不過是在照顧自己的作物與收入,但倘若我們思考得更深,我們或許就不難理解為何在科學昌明的時代,有時候某些人會有一種想要跟農作物、要跟動植物說話的衝動,或有一種好像是在照顧自己孩子那樣地照顧自然的情懷,因為雙方其實是處於一種密切的關係中,人們知道自己得自於自然的供養、恩賜,而不僅僅認為「因為人類比較優越,所以理所當然地能夠佔自然的便宜、能夠奪取自然的產品」。農村讓我們發現人類不會只是掠奪資源的無賴,農村啟示了我們一種可能性──即人類在必須維持文化的情況下,仍有可能成為溫柔的管理者

總的來說,農村是觀察文化與自然的一個重要位置(Rolston,1994:15),從農村我們可以望向自然荒野,我們會比身在都市更接近自然荒野,我們也能夠親身體會文化來自於自然的供養。除此之外,從農村我們可以望回都市,我們可以理解文化的底層其實是自然,理解文化的發展在某個意義上犧牲了自然,並進而詢問「什麼樣的文化才值得自然這樣的犧牲」;農村除了幫助我們做出反省,另一方面我們也可以透過農村與農村的勞動,不再那麼負面悲觀地看待人類文化的發展,反而要將農村視為一個能夠提供發想的泉源。事實上,筆者以為這將會是農村更為深刻的生態價值之所在。

結語

就在民間團體不斷集結匯聚,期待政府能夠能夠真正地面對台灣農村的問題,並反省農再條例可能會造成的滅農危機之時,筆者進行了一點點的、初步的嘗試,來回應農再條例的問題與提出或許值得進一步思考、建構的部分。而但願這樣的嘗試不會被理解為「只是概念遊戲」、「徒然堆砌文字」,但願那對建構台灣農業、農村的人文價值、生態價值的期待能被看見,以致於當我們某天如瑞士那樣,每年將補助每戶農家一百三十萬時,我們真的能夠相信與認同農家具有那樣的價值(並超過那補助金額)、配得那樣的補助;以致於我們能夠不再落入過去教育裡、那種背誦死記而蒼白的「農夫很辛苦種稻給我們吃,所以我們要尊敬他們」,而真的能夠說出農人之所以有尊嚴,值得被尊敬與善待,農業值得被珍視與保護的理由。

(本文寫作感謝靜宜大學生態學研究所研究生陳睿琳提供2月27日徐世榮教授來訪演講之內容記錄作為參考資料)


註1:徐教授所提出之八項問題點與詳細說明已增補於其部落格文章〈四個立場八個問題—我對於「農村再生條例草案」的詮釋及陳武雄主委的回應〉中。

註2:在筆者寫作的同時,這樣的想法似乎得到了印證,環境資訊中心在2009年3月13日的報導〈農村再生條例公聽會官員直言:不打算處理農村經濟〉中稱「針對核心的生產問題,官員乾脆直言,此條例並不打算處理農業生產部份,間接點明此條例就是著重在景觀層面」。

3:林毅璋等人在自由時報上的報導稱:「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日初審『農村再生條例草案』,綠營原質疑一千五百億元『農村再生基金』,恐被拿來為明年底縣市長綁樁,但隨後又以金額太少、不足以幫助農村,反而提議加碼至二千億元,並獲得委員會一致通過。民進黨立委李俊毅解釋,希望能多編點預算,以具體行動幫忙農村進行再生。」

註4:對此一著重「景觀美」的現象,可參考中國時報2008年5月22日報導〈10年改建4千農村換新妝 〉;聯合報2008年7月14日報導〈側記 蔣:丟掉百憂解 陳:催生夢條例〉、〈貪婪消費 走向農村變破壞〉;聯合晚報2008年9月1日報導〈整合重劃 農地建蔽率解限〉、〈農村拚再生 農地將整合重劃 農委會完成「農村再生條例」草案 編列1500億基金 60萬農戶、4000個農村受惠 〉;聯合報2008年9月2日報導〈農村再生 3 社區有望換新貌象山/營造「詩書飄香」街景 獅潭/建構優質環境 雙潭/做到有公園有綠地〉;聯合報2008年10月6日報導〈社區幹部DIY 舊農村換新貌〉;聯合報2008年10月10日報導〈景觀結合人文 特色社區活力足〉;聯合報2008年10月19日報導〈彰化縣大村鄉〉;經濟日報2008年10月24日報導〈條例通過 農村再生基金1,500億 有眉目〉。此與徐世榮教授在演講中透露之農委會期待藉由農村再生計畫幫助休閒農業的企圖似相符合。

註5:其稱「在二十世紀初之都市化風潮及工商蓬勃發展趨勢下,人口大量往都市集中,造成農村人口外移嚴重,居住之高齡者相對較多。另因資源有限,政府投注在農村之建設,僅能偏重於少數地區或重 點式之硬體建設,導致農村之建設及公共設施不足。又因政府較少投入農村人文營造等軟體建設,造成農村發展嚴重落後,生活機能明顯低落,城鄉差距越來越大,致農村生活及文化特色逐漸喪失。環顧各國在面臨二十一世紀全球化趨勢下,紛紛將重建傳統特色之農村發展,列為重要之施政政策,我國為促進農村活化再生,將提升農村整體發展,恢復農村居民在地居住尊嚴,以達建設富麗新農村之目標,作為現階段重要之課題。」

註6:公視記者李慧宜在文章〈農村的生存遊戲─再生的爭議〉中如此記錄:「248農學市集的負責人楊儒門跟農民解釋,『第三十一條條文很好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農村社區內,有妨礙整體景觀、衛生或土地利用之寙陋地區,可以叫你改善。寙陋這兩個字,實在是很難形容。你們知道嗎?』美濃月光山雜誌主編溫仲良問台下農民:『三合院算不算寙陋地區?』農民說︰『不算。不算。』溫仲良回應農民,『這是你講的啊,這是你們講的!如果今天政府請來的專業建築師或專家說,三合院不符合現代化的潮流,容易成為社區的死角或寙陋地區,那請問大家,農民該怎麼辦?』法條提出的『寙陋』二字,讓人充滿疑惑。第一、寙陋的標準是什麼?是查無屋主、門破牆倒,還是外觀看起來雜亂無章?第二、誰來認定寙陋?是縣市政府、民間團體,還是看不慣隔壁鄰居的張三李四?」

註7:筆者曾經參與反對雲林湖山水庫興建的活動並擔任解說義工,在活動中即可以發現到兩種層面的論述,其一是提出水庫崩壩可能造成雲林斗六居民身家性命的威脅,以及政府花費鉅額經費提供台塑等石化工業、煉鋼廠之用水,有不符合正義的問題;其二是介紹湖山水庫預定地幽情谷的自然生態的價值。而很明顯地,前者在運動宣傳中是較具體有力的,而筆者所接觸到的、參與反湖山水庫活動的民眾對此也特別有感覺。但相對地,講述自然價值的部份就顯得十分軟弱無力──即便「八色鳥」是活動中最鮮明的圖騰。這現象除了因為講述自然價值有某種程度的困難外,當然也強烈地反映著臺灣社會對此部份的不看重,它正顯示出,相對於自身的利益受損或不公平分配,自然生態受到破壞是相對「沒那麼重要」的問題。筆者認為,自我中心不僅僅能讓人輕忽自然、惡待自然,它也會讓人輕忽其他人、甚至惡待其他人,這對於追求社會公義與美好將來,都會產生負面的影響。

註8:雖然在討論中,或許以這種角度論述的內容較多,但筆者不認為在真實的農村環境裡僅存在這種人類中心主義的、唯用的思考方式。就筆者的認識,某些農民在其生活裡常常是默默地體現著一種對自然的尊敬、敬畏,或是謙卑、疼惜與退讓,像這樣的環境態度,其實都值得我們做更進一步的認識與討論。


參考資料:

林毅璋、洪素卿、王寓中(2008,12月16日)。農村再生基金加碼至2千億 初審通過。自由時報,A06版。
尚毅夫(2008,12月19日)。兩千億護農 基金再加碼。聯合報,A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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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原稿,另刊登於小地方台灣社區新聞網;再進行修改後,獲刊登於《獨者 台灣基督徒思想論刊》第17期,頁273-292,題名為「從生態倫理的觀點看農村再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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