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3月 26, 2009

<環境>對於農再討論的自我反省與補充

■Photo by DMahendra on Flickr.com(CC:by)

我這麼一個並沒有對台灣農業議題好好下功夫的人來說,要討論「農村再生條例」其實有相當程度上的困難,而最近所寫的〈從環境正義與生態倫理角度看農村再生條例爭議與農村價值〉除了有此缺憾外,其實在環境正義與生態倫理的討論上也有不成熟之處。這篇文章是在一個失眠而早起的早晨裡寫完的,或許是因為這樣,所以沒有對文章的架構脈絡做更嚴謹的檢查,在與睿琳討論過後,又反覆看了幾次,發現到自己某個部分寫得並不清楚,當然,我或許可以逃避地用寫了快要一萬字所以早就頭昏眼花作為藉口,但我想這就真的應該只是藉口。

我在文章的第三部分,要論述農村的生態價值,而我認為之前許多討論都是以「間接的生態倫理」的方式來看待農村的生態價值,但在這裡就會出現一個問題,因為我之後借用Rolston的概念所論述的「農村是觀察、思考文化與自然的一個重要位置」的這種價值,它是不是也可以只是被視為是一種工具性的價值呢?──即農村就像是一個瞭望台,或者是車子的左右後視鏡那樣,似乎它之所以有價值只是因為它能幫助人類看到些什麼。對此,其實我並沒有進行完整的說明。

我的補充大致可以分成幾個部分,首先,我要解釋農村不只是人造的產品、農村的自然性質具有固有價值;其次,我要說明農村是一個已然在彼的位置,是一種在現世無法拋棄的文化與自然的關係。

在一個最前端的理解裡,我們不應該把農村只是視為人造的產物,當然,若與無人的自然荒野對比,我們之所以區別出農村似乎就是因為它經過人類文化改造的,相對於自然荒野,它因為其人造的性質而與前者區別開來,但是,我們卻也應該能夠理解,農村雖然有人造的性質,但它也混合了自然荒野在裡頭,就如文章裡Rolston所說的「在那裡我們是透過順從自然以控制自然」,於是,農村就不僅僅只是一種人造的產品、人造的工具。其之所以能夠讓人在面對自然生態發出更豐富的理解,同樣是因為他混合了一種自然的性質在裡頭,自然與文化在農村裏相遇、衝突,於是讓我們有了更多思考的契機。而我或許可以借用Rolston所謂的自然的「辯證價值」(Rolston,1989:22-23)來對此做出解釋,即正因為自然與文化在農村裏相遇、農村是由──從某個角度來看──看似矛盾的自然與文化共同組成的於是農村就具有了一種辯證價值。換言之,我們必須依賴農村裏的自然性質──必須依賴它給予我們一些挑戰、刺激與情境──以致於才能夠得出一種對於溫柔的生態管理者的思考。對此,我們或許必須承認,這種辯證價值是得自於農村裡的自然性質本身的固有價值,甚至──進一步說──是農村本身的固有價值,它不是因為人類的需求所以產生的,它早就──在自然與文化最初相遇時──已經存在那裡,是文化裡的人回頭思考農村時,我們才發現到農村具有這樣的價值。

所以,相對於人類對農村生態價值的覺知,農村是作為一個「已然在彼」的「位置」的,它站在文化與自然交界的位置,早就具有等待人類之後的發掘的辯證價值,它的價值不是「因為」人類的需求才出現的,因為農村裡的文化與自然早在這種人類需求之前就已經建立起這種關係。並且說實在的,人類也很難拋棄農村的這種價值──除非我們可以不倚賴農業而生存──否則,當我們進入農村、投入農業時,我們總是要面對到如何對待自然的這個問題,我們總是──無論是主動或被動地──必須進行思考與做出選擇,並且接受自然的反饋,我們無法說「我們沒有這種需求」以至於農村的生態價值將就此消失。事實上,我以為農村之所以深具潛力,就是因為這層無法拋棄的辯證關係。

作為倚賴自然生存的人類,那廣義的農村將永遠扮演著一個思考與實踐的戰場的角色,而它是有意義的。而從基督教思想來看也的確是如此,農村幫助我們對「自然支持文化」這件事有具體的理解,它讓我們明白上帝透過自然所給予人們的恩賜、自然為人類所做的犧牲;農村裏的自然荒野與自然現象,也展現了那明明可知的永能與神性(羅1:20)。相對地,農村裏的勞動也不斷地提醒著我們,人所背負的罪惡,以致於「你必終身勞苦才能從地裡得吃的」(創3:17)、「你必汗流滿面才得糊口」(創3:19),自然所施加給各種農業勞動的阻力,再再地提醒著我們的罪惡與應當悔改,以致於這樣的痛苦是具有積極意義的。

當然,要積極地論述農村的生態價值,必然還有相當豐富的取徑。我很慚愧,一方面沒有來得及在文章裡做清楚的說明,另一方面則的確感受到自己能力的有限。特別以本文作為自我反省與補充。

參考資料:

Rolston III, Holmes (1989). Philosophy Gone Wild:Environmental Ethics. New York:Promethe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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