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90期的台灣教會公報以「農村再生條例」為專題,以四個版面的篇幅進行討論,其中甚至邀請到農委會水保局局長代表官方觀點發言。而我因之前書寫的〈從生態倫理與環境正義角度看農村再生條例爭議與農村價值〉一文而獲邀從生態倫理觀點來進行論述,又因篇幅要求,所以主要是將前文與另一篇〈對於農再討論的自我反省與補充〉合併並精簡成兩千多字,而以「從生態倫理的觀點來看農村再生條例」為題投稿。
■本文圖片來自於台灣教會公報網站(weekly.pctpress.org)
在每一個時代裡,教會與基督徒都要負起支撐時代的責任,當然那不是憑著基督徒自己的力量,而是倚靠上帝而行,身在台灣的我們亦然、或更需要如此,需要來自於基督信仰的指引。在查經班認識上帝的這幾年,我所認識到的基督教從來不是追求個人得救、或追求個人卓越的宗教,這信仰要我們擁抱人、擁抱社會、擁抱自然──而這其實也就是在擁抱上帝,我以為一個基督徒必然是面向社會而懷抱社會責任的。於是,積極參與社會議題將會是基督徒的義務;但是──積極參與的呼喚的反面是,這樣的行動必須本於聖經的教導、我們總是必須努力地學習與思想聖經,行動需要準備與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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